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的通知
基本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的通知[1] 保監發91號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1] 為規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我會製定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現將《標準》執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一、各保險公司和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標準》的貫徹執行工作。各保險公司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定一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各保監局要嚴格監管,督促轄內保險機構嚴格執行《標準》的各項要求。[1] 二、各保險公司要對照《標準》的(de)要(yao)求(qiu),結(jie)合(he)自(zi)身(shen)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製(zhi)定(ding)具(ju)體(ti)實(shi)施(shi)方(fang)案(an),穩(wen)步(bu)推(tui)進(jin)意(yi)外(wai)險(xian)業(ye)務(wu)的(de)規(gui)範(fan)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要(yao)係(xi)統(tong)梳(shu)理(li)相(xiang)關(guan)管(guan)理(li)製(zhi)度(du),對(dui)意(yi)外(wai)險(xian)業(ye)務(wu)流(liu)程(cheng)進(jin)行(xing)改(gai)造(zao),升(sheng)級(ji)完(wan)善(shan)信(xin)息(xi)係(xi)統(tong),並(bing)重(zhong)點(dian)做(zuo)好(hao)以(yi)下(xia)工(gong)作(zuo):[1] (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銷毀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意外險單證,全麵實現單證上機管理;[1] (二)全麵梳理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合作模式,停止與不符合規定的中介機構的業務往來,及時結清保費和手續費。[1] 三、各保險公司總公司要對照《標準》要求,組織開展對分支機構意外險經營管理條件的驗收工作,對達不到《標準》yaoqiudefenzhijigoubudeshouquanqijingyingyiwaixian。gejifenzhijigouyingduibaoxianzhongjiejigouxiaoshouyiwaixiandetiaojianjinxingyanshou,duibufuheguidingde,yingdangzhongzhihezuoguanxi。zi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各級分支機構和通過中介機構銷售的意外險業務符合《標準》要求。[1] 四、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於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監會報送貫徹執行《標準》工作的專題報告,並抄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保監局。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公司貫徹落實《標準》的有關情況,包括管理製度修訂、業務流程改造、信息係統升級和內部驗收等情況,聲明本公司是否具備《標準》suoyaoqiudeyiwaixianyewujingbantiaojian,bingliemingnishouquanjingyingyiwaixianyewudefenzhijigoumingchengjinikaibandeyiwaixianxianzhongdeng。gebaoxiangongsiyingdangduibaogaodezhenshixingfuze。[1] 五、針對目前卡折式意外險業務量較大、占(zhan)比(bi)較(jiao)高(gao),特(te)別(bie)是(shi)在(zai)農(nong)村(cun)地(di)區(qu),受(shou)製(zhi)於(yu)電(dian)話(hua)和(he)網(wang)絡(luo)的(de)缺(que)陷(xian),短(duan)期(qi)內(nei)仍(reng)有(you)一(yi)定(ding)需(xu)求(qiu)這(zhe)一(yi)現(xian)狀(zhuang),為(wei)確(que)保(bao)平(ping)穩(wen)過(guo)渡(du),給(gei)予(yu)卡(ka)折(zhe)式(shi)意(yi)外(wai)險(xian)業(ye)務(wu)半(ban)年(nian)的(de)過(guo)渡(du)期(qi),即(ji)從(cong)2010年7月1日起執行《標準》的各項要求。[1] 其中,卡折式意外險業務是指以自然人為投保人、保險人事先確定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合同其他約定內容,並印製在卡折式定額保險單上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業務。[1] 六、各保監局要結合當地市場情況,把規範意外險業務作為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利益的一項重點工作,統一對產壽險公司的監管尺度,統籌監管資源,實行產、壽、中介監管聯動,督促轄內分支機構嚴格執行《標準》有關要求。[1] 七、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將組織人員對部分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落實《標準》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公司,將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1]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1]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1] 為規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發展,製定本標準。[1]
一、單證管理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意外險")保單(包括保險憑證,下同)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統tong一yi編bian碼ma管guan理li。意yi外wai險xian紙zhi質zhi保bao單dan應ying由you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總zong公gong司si或huo經jing授shou權quan的de省sheng級ji分fen公gong司si印yin製zh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不bu得de授shou權quan保bao險xian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或huo個ge人ren印yin製zhi具ju有you保bao單dan性xing質zhi的de保bao險xian信xin息xi單dan、保障告知卡等單證。[1] (二)保險公司應建立單證管理係統,及時準確記錄意外險紙質保單印製、發放、領取、使用、核銷、留存等環節的詳細信息。[1] (三)保險公司應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單證管理係統或台賬,及時完整記錄意外險保單領取、使用、作廢、回銷的詳細情況。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中介機構單證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1]
二、出單管理
(一)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意外險,應實現係統聯網電腦出單,禁止手工出單或脫機打印。保單應當載明下列信息: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投保人姓名或名稱、被保險人姓名、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免責條款提示、銷售機構、客戶服務電話和保單查詢方式。[1] (二)意(yi)外(wai)險(xian)出(chu)單(dan)係(xi)統(tong)應(ying)與(yu)核(he)心(xin)業(ye)務(wu)係(xi)統(tong)實(shi)時(shi)對(dui)接(jie),保(bao)單(dan)信(xin)息(xi)內(nei)容(rong)應(ying)當(dang)實(shi)時(shi)完(wan)整(zheng)記(ji)錄(lu)在(za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核(he)心(xin)業(ye)務(wu)係(xi)統(tong)。激(ji)活(huo)注(zhu)冊(ce)式(shi)保(bao)單(dan)在(zai)激(ji)活(huo)注(zhu)冊(ce)時(shi)應(ying)要(yao)求(qiu)輸(shu)入(ru)投(tou)保(bao)人(ren)及(ji)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身(shen)份(fen)信(xin)息(xi),激(ji)活(huo)注(zhu)冊(ce)時(shi)保(bao)單(dan)信(xin)息(xi)應(ying)當(dang)進(jin)入(ru)公(gong)司(si)核(he)心(xin)業(ye)務(wu)係(xi)統(tong)。[1] (三)意外險出單係統應與單證管理係統無縫對接,相互勾稽校驗意外險保單類型、編碼和狀態。[1]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運用信息技術對意外險出單係統進行管理,防止未授權保險中介機構使用出單端口出單。[1]
三、銷售管理
(一)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麵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二)保險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也不得委托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其子公司、分fen支zhi機ji構gou在zai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經jing營ying區qu域yu外wai銷xiao售shou意yi外wai險xian產chan品pin,也ye不bu得de將jiang保bao險xian業ye務wu代dai理li權quan轉zhuan讓rang給gei其qi他ta不bu具ju有you合he法fa資zi格ge機ji構gou或huo個ge人ren。中zhong國guo保bao監jian會hui對dui網wang絡luo銷xiao售shou、電話銷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保險公司應在激活注冊式意外險產品上標明激活注冊方式,並明確提示消費者保險責任在激活注冊後才開始。(四)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標有固定麵額的意外險產品時,應按標示的保費金額進行銷售。(五)意外險產品不得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1]
四、財務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實現財務係統與核心業務係統無縫對接,真實準確完整記錄有關意外險收支情況。(二)保險公司應按保單上標示的保費金額確認保費收入,不得衝減保費抵扣傭金,以淨保費入賬。(三)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製度據實列支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的傭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支付傭金,不得向沒有發生代理(經紀)業務的機構支付傭金,不得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1]
五、查詢服務
(一)保險公司應為客戶提供電話和互聯網兩種方式的意外險保單信息查詢服務。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或客戶注冊激活保單後,客戶可通過保單上標明的客服電話即時查詢保單信息,並最遲可在2日後通過公司網站自助查詢保單信息。保單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至少保留至保險責任結束後一個月(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在其門戶網站的醒目位置設置意外險保單信息查詢欄目。(三)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各產品特點設置不同的查詢內容和查詢界麵,但至少應當提供下列信息:保險產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銷售單位。(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查詢服務時,應注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隱私。[1]
六、產品管理
(一)意外險產品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管理,統一向中國保監會備案。[1] (二)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注冊式意外險產品的保險期間應不少於7天,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在激活注冊之後。[1]
七、其他
(一)除特別說明外,本標準所稱保險公司均指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1] (二)本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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