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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條例

來源:360百科

簡介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

《失業保險條例》[1] ,已經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者

總理 朱鎔基

頒布時間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guowuyuan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zhuguanquanguodeshiyebaoxiangongzuo。xianjiyishangdifanggejirenminzhengfu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zhuguanbenxingzhengquyuneideshiyebaoxiangongzuo。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anzhaoguowuyuanguidingshelidejingbanshiyebaoxianyewude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yizhaobentiaolideguiding,

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城(cheng)鎮(zhe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按(an)照(zhao)本(ben)單(dan)位(wei)工(gong)資(zi)總(zong)額(e)的(de)百(bai)分(fen)之(zhi)二(er)繳(jiao)納(na)失(shi)業(ye)保(bao)險(xian)費(fei)。城(cheng)鎮(zhe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職(zhi)工(gong)按(an)照(zhao)本(ben)人(ren)工(gong)資(zi)的(de)百(bai)分(fen)之(zhi)一(yi)繳(jiao)納(na)失(shi)業(ye)保(bao)險(xian)費(fei)。城(cheng)鎮(zhe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招(zhao)用(yong)的(de)農(nong)民(min)合(he)同(tong)製(zhi)工(gong)人(ren)本(ben)人(ren)不(bu)繳(jiao)納(na)失(shi)業(ye)保(bao)險(xian)費(fei)。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cun)入(ru)銀(yin)行(xing)和(he)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購(gou)買(mai)國(guo)債(zhai)的(de)失(shi)業(ye)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分(fen)別(bie)按(an)照(zhao)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同(tong)期(qi)存(cun)款(kuan)利(li)率(lv)和(he)國(guo)債(zhai)利(li)息(xi)計(ji)息(xi)。失(shi)業(ye)保(bao)險(xian)基(ji)金(jin)的(de)利(li)息(xi)並(bing)入(ru)失(shi)業(ye)保(bao)險(xian)基(ji)金(jin)。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製,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複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製度和會計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城cheng鎮zhe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為wei失shi業ye人ren員yuan出chu具ju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的de證zheng明ming,告gao知zhi其q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享xiang受shou失shi業ye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權quan利li,並bing將jiang失shi業ye人ren員yuan的de名ming單dan自zi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之zhi日ri起qi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cheng鎮zhen企qi業ye事shi業ye單dan位wei職zhi工gong失shi業ye後hou,應ying當dang持chi本ben單dan位wei為wei其qi出chu具ju的de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的de證zheng明ming,及ji時shi到dao指zhi定ding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辦ban理li失shi業ye登deng記ji。失shi業ye保bao險xian金jin自zi辦ban理li失shi業ye登deng記ji之zhi日ri起qi計ji算suan。

shiyebaoxianjinyou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anyuefafa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weishiyerenyuankaijulingqushiyebaoxianjindedanzheng,shiyerenyuanpingdanzhengdaozhidingyinxinglingqushiyebaoxianjin。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ge)月(yue)。重(zhong)新(xin)就(jiu)業(ye)後(hou),再(zai)次(ci)失(shi)業(ye)的(de),繳(jiao)費(fei)時(shi)間(jian)重(zhong)新(xin)計(ji)算(suan),領(ling)取(qu)失(shi)業(ye)保(bao)險(xian)金(jin)的(de)期(qi)限(xian)可(ke)以(yi)與(yu)前(qian)次(ci)失(shi)業(ye)應(ying)領(ling)取(qu)而(er)尚(shang)未(wei)領(ling)取(qu)的(de)失(shi)業(ye)保(bao)險(xian)金(jin)的(de)期(qi)限(xian)合(he)並(bing)計(ji)算(suan),但(dan)是(shi)最(zui)長(chang)不(bu)得(de)超(chao)過(guo)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連續工作滿1nian,bendanweibingyijiaonashiyebaoxianfei,laodonghetongqimanweixudinghuozhetiqianjiechulaodonghetongde,you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genjuqigongzuoshijianchangduan,duiqizhifuyicixingshenghuobuzhu。buzhudebanfahebiaozhunyousheng、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製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谘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罰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gongzuorenyuanweifanguidingxiangshiyerenyuankaijulingqushiyebaoxianjinhuozhexiangshouqitashiyebaoxiandaiyudanzheng,zhishishiyebaoxianjijinsunshide,you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zelingzhuihui;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