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法規頒布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金融保險
甬政發[2011]53號
寧波市政府
2011-5-4[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07〕73號),決定對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提高部分人員的籌資標準
提高老年居民、嬰幼兒的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其他人員籌資標準保持不變。
1.老年居民籌資標準由95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財政補助由550元提高到1300元,個人繳費從400元提高到500元。
2.嬰幼兒的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800元,其中財政補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個人繳費標準由250元提高到300元。
(二)提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和特殊病種治療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由1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三)提高住院醫療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調整住院醫療費年度累計的分段設置,提高各段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調整後住院醫療費年度累計在起付線以上至2萬元(含)、2萬元至4萬元(含)、4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的各段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參保人員分類,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分別為65%、70%、75%,學生、嬰幼兒和其他未成年人分別為80%、85%、90%。
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在社區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比例在上述基礎上,仍分別增加5個百分點。
(四)提高特殊病種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將各類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5個百分點,調整後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學生、嬰幼兒和其他未成年人為85%。
(五)調整參保繳費辦法
參(can)保(bao)對(dui)象(xiang)在(zai)年(nian)度(du)參(can)保(bao)繳(jiao)費(fei)期(qi)過(guo)後(hou)要(yao)求(qiu)參(can)保(bao)的(de),可(ke)在(zai)醫(yi)保(bao)年(nian)度(du)中(zhong)途(tu)到(dao)戶(hu)籍(ji)所(suo)在(zai)地(di)的(de)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補(bu)辦(ban)城(cheng)鎮(zhen)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參(can)保(bao)繳(jiao)費(fei)手(shou)續(xu),並(bing)設(she)立(li)3geyuededaiyuxiangshoudengdaiqi,zidaiyuxiangshoudengdaiqimandeciyueqizhidangniandumoxiangshouchengzhenjuminyiliaobaoxiandaiyu。qizhong,yinlaodonghetongzhongzhihuojiechu,xuanzeyouchengzhenzhigongyiliaobaoxianzhuanweicanjiachengzhenjuminyiliaobaoxianderenyuan,yijizainianduzhongcaifuhecanbaotiaojianderenyuan,kezaizhongzhichengzhenzhigongyiliaobaoxiancanbaoguanxihuofuhecanbaotiaojianhoude3個月內,補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並自辦理的次月起至當年度末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未在3個月內辦理的,設立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上述中途補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其繳費標準和醫療費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等待遇享受按全年度標準執行。
二、調整市財政對部分縣(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
進一步提高市財政對部分縣(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2011年起,市財政(含中央財政)對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均繳費補助標準由80元提高到90元。
三、其他
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市區調整後政策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省、市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及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相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適時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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