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茂名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法規頒布
關於印發《茂名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融保險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6-13[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茂名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十一屆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人社局反映。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茂名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待遇與繳費相掛鉤的原則。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大額醫療補助為補充的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製度。
第四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一個醫療保險年度。
第二章參保對象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範圍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覆蓋範圍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的城鄉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的在校學生(以下統稱參保人)。下列人員不列入參保範圍:
㈠正在服兵役的人員。
㈡正在服刑期間的人員。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㈠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
㈡各級財政補助收入。
㈢利息收入。
㈣社會捐贈。
㈤集體扶持。
㈥依法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50元,各級財政補助標準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nong村cun五wu保bao戶hu以yi及ji低di收shou入ru重zhong病bing患huan者zhe,其q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費fei個ge人ren繳jiao費fei部bu分fen,政zheng府fu予yu以yi全quan額e補bu助zhu。各ge級ji財cai政zheng的de具ju體ti補bu助zhu標biao準zhun按an省sheng統tong一yi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民min政zheng、canlianbumentigongfuhequanebuzhutiaojiandecanbaorenmingdan,song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huizongfenleihou,tongyibaosongcaizhengbumenheding。caizhengbumengenjuheduihoudemingcehebuzhubiaozhun,將財政補助資金統一劃入茂名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城鄉醫保下一社保年度繳費期,城鄉居民參保必須按繳費標準、以戶為參保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醫保費,並按以下辦法繳費:
㈠農(nong)村(cun)居(ju)民(min)繳(jiao)費(fei)。由(you)各(ge)村(cun)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小(xiao)組(zu)具(ju)體(ti)負(fu)責(ze),根(gen)據(ju)參(can)保(bao)繳(jiao)費(fei)標(biao)準(zhun),統(tong)一(yi)向(xiang)農(nong)戶(hu)收(shou)取(qu)或(huo)從(cong)村(cun)集(ji)體(ti)經(jing)濟(ji)收(shou)益(yi)分(fen)配(pei)中(zhong)代(dai)扣(kou)代(dai)繳(jiao)城(cheng)鄉(xiang)醫(yi)保(bao)費(fei),並(bing)建(jian)立(li)統(tong)一(yi)的(de)參(can)保(bao)登(deng)記(ji)名(ming)冊(ce)。村(cun)工(gong)作(zuo)小(xiao)組(zu)社(she)保(bao)協(xie)理(li)員(yuan)將(jiang)農(nong)村(cun)居(ju)民(min)本(ben)人(ren)戶(hu)口(kou)簿(bu)、身份證參保登記名冊彙總、初審後,報送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審核後,縣(市、區)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chujujiaofeipingzheng。shebaoxieliyuanchijiaofeipingzhengjiangbencunshoujiaodechengxiangyibaofeicunrudangdishebaojijincaizhengzhuanhu,jiangcanbaorenyuanziliaoanguidingluruxinxishujuku,songxian(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導入城鄉醫保信息管理係統,確認個人參保資格。
㈡城鎮居民繳費。城鎮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開戶銀行存折和委托商業銀行代扣繳醫療保險費授權書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每年11yueqian,chengzhenjuminanjiaofeibiaozhun,jiangyingjiaofeiyongcunruyinxing,youshangyeyinxingzhijieconggerenjiaofeicunzhezhongdaikoudaijiao。koufeichenggongde,fangkequerengerencanbaozige。canbaorenyuanruobiangenghuotingbaode,yingyumeinian11月前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申報的,按社保年度繳費標準由商業銀行直接代扣代繳。
㈢在校學生繳費。在校學生(含各類學校、科研院所及托幼機構)由學校統一組織、統一收繳、統一登記造冊,並由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派專人上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手續。
第十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收款收據於每年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前,由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到當地財政部門領購。票據使用完畢後,由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集中收回票據存根聯,統一送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核銷。
第十一條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的(新生兒、新落戶居民、非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新入學或者新從市外轉入本市的在校生除外),隻能在下一年度辦理參保或重新參保繳費手續。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一經繳費,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財政補助按照城鄉居民戶籍地予以補助。轄區內在校就讀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財政補助部分按參保地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稅、費。
第十四條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醫(yi)療(liao)消(xiao)費(fei)水(shui)平(ping)變(bian)化(hua)和(he)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出(chu)等(deng)情(qing)況(kuang),需(xu)對(du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繳(jiao)費(fei)標(biao)準(zhun)和(he)待(dai)遇(yu)水(shui)平(ping)作(zuo)出(chu)調(tiao)整(zheng)的(de),由(you)市(shi)人(ren)力(li)資(zi)源(yuan)和(he)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局(ju)會(hui)同(tong)市(shi)財(cai)政(zheng)局(ju)提(ti)出(chu)意(yi)見(jian),經(jing)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報(bao)省(sheng)人(ren)力(li)資(zi)源(yuan)和(he)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廳(ting)和(he)省(sheng)財(cai)政(zheng)廳(ting)審(shen)核(he)同(tong)意(yi)後(hou)執(zhi)行(xing)。
第四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自繳費後的下一醫保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在一周歲內)隨已參保的母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落戶居民、非本地戶籍新入學或轉學在校生自參保繳費後次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未繳交年度醫療保險費的,自行停止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並終止參保關係。
第di十shi六liu條tiao參can保bao人ren未wei在zai規gui定ding時shi間jian內nei辦ban理li參can保bao或huo續xu保bao手shou續xu的de,中zhong斷duan期qi間jian發fa生sheng的de住zhu院yuan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不bu予yu支zhi付fu。參can保bao人ren因yin就jiu業ye等deng原yuan因yin中zhong途tu參can加jia了le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含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就醫時間享受相應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七條參保人患病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在門診緊急搶救死亡或24小時內轉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第十八條規定負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資金)支付範圍按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含兒童用藥增補品種)執行。
第十八條參保人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㈠起付標準:一級(含未定級,下同)醫院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500元;市外醫院700元。
起付標準以內的費用由參保人個人自付。
㈡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
1.一級醫院基金支付75%,二級醫院基金支付65%,三級醫院基金支付50%。轉診至統籌地區外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醫療機構級別相應降低5個百分點;未經轉診至市外就醫的,支付比例統一為40%。
2.五保戶在市轄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享受零起付線,住院報銷比例相應提高10個百分點。
3.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按比例支付。
㈢最高支付限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含特殊病種門診費用。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另行製定。
第二十條全市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製度。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報銷:報銷比例為50%,累計每人每年統籌支付限額為40元,每年限額當年有效。年度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出現超支的,超支部分由當年的住院統籌基金補足。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確定為9元/次,參保居民的一般診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報銷70%,即每次門診一般診療費報銷6.3元,個人自付2.7元。
第二十一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補助規定如下:
㈠特殊病種範圍(共17種)。
(1)肝硬化失代償期;(2)惡性腫瘤;(3)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礙性貧血;(5)係統性紅斑狼瘡;(6)規定項目組織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7)精神障礙性病症(強迫性神經症、精神分裂症、抑鬱症、躁狂症、偏執性精神障礙);(8)心髒病並心功能ⅲ級以上;(9)中風後遺症;(10)癲癇大發作;(11)腎病綜合症;(12)地中海貧血;(13)老年性癡呆症;(14)慢性結核病;(15)兒童先天性心髒病;(16)白血病;(17)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其中“慢性肺結核”須在我市肺結核專科防治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障礙性病症須在我市精神專科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基金才予以支付。
㈡門診特殊病種申請登記。
由個人填寫《茂名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申請》,並持病曆或出院小結、診斷檢查化驗報告單、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醫務科蓋章)、近期一寸彩照兩張等有關資料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審核手續。符合條件的,發給《茂名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以下簡稱專用證),並從批準之日起享受待遇。
㈢門診特殊病種待遇支付。
門診特殊病種的支付比例參照第十八第㈡條執行,年度累計限額標準為:白血病、惡性腫瘤(放、化療)為10000元,白血病、惡性腫瘤(非放、化療)為800元,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12000元,尿毒症30000元,其他病種均為800元。
參can保bao人ren如ru同tong時shi符fu合he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門men診zhen特te殊shu病bing種zhong的de,隻zhi能neng享xiang受shou最zui高gao標biao準zhun病bing種zhong的de限xian額e,不bu同tong時shi享xiang受shou兩liang個ge病bing種zhong的de限xian額e。特te殊shu門men診zhen費fei用yong不bu納na入ru普pu通tong門men診zhen統tong籌chou待dai遇yu支zhi付fu範fan圍wei。參can保bao人ren在zai享xiang受shou特te定ding門men診zhen醫yi保bao待dai遇yu有you效xiao期qi內nei住zhu院yuan的de,住zhu院yuan期qi間jian不bu能neng享xiang受shou特te殊shu門men診zhen醫yi保bao待dai遇yu。
第二十二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住院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㈠明確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
㈡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依yi法fa應ying當dang由you第di三san人ren負fu擔dan,第di三san人ren不bu支zhi付fu或huo者zhe無wu法fa確que定ding第di三san人ren的de,由yo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按an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後hou,有you權quan向xiang第di三san人ren追zhui償chang)。
㈢各種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矯形、減肥等非疾病性治療項目。
㈣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醫的。
㈤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不得由醫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醫療保險管理
第di二er十shi三san條tiao建jian立l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信xin息xi平ping台tai,完wan善shan與yu定ding點dian醫yi療liao機ji構gou的de網wang絡luo建jian設she,逐zhu步bu實shi行xing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一yi卡ka通tong統tong一yi管guan理li,實shi現xia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信xin息xi化hua管guan理li。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等。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guanliyoushirenliziyuanheshehuibaozhangbumenfuze,querendingdiantongyiyoushi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fuze。duidingdianyiliaojigouhedingdianlingshouyaodiandejiandujianzhahekaoheyoushijitongyizuzhi。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的住院管理、辦理異地就醫手續、費用結算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茂名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基金監督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審計、統計等製度。財政、審計機關依法對城鄉醫保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基金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城鄉居民有責任共同維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資金)合理使用和安全運作,防止貪汙、冒領或套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資金)等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支付情況每月1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劃撥,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並將款項撥付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10個工作日內劃撥待遇支出金到城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財政部門要預撥兩個月的醫療保險備付金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支出戶。
第三十條城鄉醫保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負責安排。城鄉醫保管理經費主要用於政策製定、宣傳發動、業務培訓、係統維護、資料印製及城鄉醫保其他工作的開支。城鄉醫保管理經費不得從城鄉醫保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欺詐、偽(wei)造(zao)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或(huo)者(zhe)其(qi)他(ta)手(shou)段(duan)騙(pian)取(qu)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出(chu)的(de),由(you)市(shi)人(ren)力(li)資(zi)源(yuan)和(he)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責(ze)令(ling)退(tui)回(hui)騙(pian)取(qu)的(de)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金(jin),處(chu)騙(pian)取(qu)金(jin)額(e)處(chu)以(yi)二(er)倍(bei)以(yi)上(shang)五(wu)倍(bei)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屬於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有下列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追回所支付的費用。對構成犯罪的,除追回費用外,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將本人身份證明及醫療保險憑證(醫保卡、專用證等)轉借他人就醫。
㈡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社會保障卡就醫。
㈢私自偽造、變造病曆、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
㈣偽造、變造有關證明材料參加城鄉醫保。
㈤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各部門職責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對(dui)實(shi)施(sh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製(zhi)度(du)負(fu)總(zong)責(ze),是(shi)本(ben)轄(xia)區(qu)內(ne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擴(kuo)麵(mian)征(zheng)收(shou)工(gong)作(zuo)的(de)第(di)一(yi)責(ze)任(ren)人(ren),負(fu)責(ze)協(xie)調(tiao)各(g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形(xing)成(cheng)合(he)力(li),為(we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創(chuang)造(zao)條(tiao)件(jian),穩(wen)步(bu)推(tui)進(jin)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製(zhi)度(du)的(de)實(shi)施(shi)。城(cheng)鄉(xiang)醫(yi)保(bao)經(jing)辦(ban)服(fu)務(wu)所(suo)需(xu)的(de)機(ji)構(gou)設(she)置(zhi)、人員編製和工作經費按原渠道執行。
第三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製訂相關配套政策和本辦法的監督檢查、宏觀指導及協調。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擴麵征繳、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待遇支付、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原(yuan)新(xin)型(xing)農(nong)村(cun)合(he)作(zuo)醫(yi)療(liao)辦(ban)公(gong)室(shi)經(jing)辦(ban)機(ji)構(gou)並(bing)入(ru)同(tong)級(j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其(qi)原(yuan)有(you)職(zhi)能(neng)不(bu)變(bian),作(zuo)為(we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的(de)內(nei)設(she)機(ji)構(gou),具(ju)體(ti)負(fu)責(ze)本(ben)區(qu)域(yu)內(nei)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的(de)宣(xuan)傳(chuan)發(fa)動(dong)、業務谘詢、參保登記、費用征繳、醫療費用的初審和報銷等相關工作。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向各鎮(街道)派出專職審核員,核報參保人住院醫療費用。
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原勞動保障事務所)的主要職責:對城鄉居民醫保報銷憑證進行審核、造冊登記,參保人員基本情況電腦錄入、網上結報、統計等相關工作;處理日常工作及業務谘詢;完成上級城鄉居民醫保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各村委會指定一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社保協理員。負責本村城鄉醫保的組織、宣傳、發動和指導工作,並及時將收繳的城鄉醫保費存入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di三san十shi六liu條tiao公gong安an部bu門men負fu責ze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居ju民min戶hu籍ji信xin息xi與yu生sheng存cun信xin息xi的de管guan理li製zhi度du,及ji時shi提ti供gong城cheng鄉xiang居ju民mi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所suo需xu的de戶hu籍ji信xin息xi與yu生sheng存cun信xin息xi。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將醫保經辦管理人員經費和信息係統建設、維護以及啟動等各項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加快衛生服務建設,規範診療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組織工作。
第四十一條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救助製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銜接,及時向社會保險部門提供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五保戶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的名單,保證基本醫療救助金的及時撥付。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工作。
第四十三條物價部門負責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的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做好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身份的確認,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提供確認後的名單。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急、危、重病人劇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當期基金出現“入不敷支”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茂名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茂名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不再執行。但2011年已經繳納201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繼續按《茂名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茂府〔2008〕91號)、《茂名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茂府辦〔2010〕30號)及相關政策享受待遇至2012年12月31日。
[2]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