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
政府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1號
《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 3月1日起施行。[1]
省長 李強
2015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
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和依法設立的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以下統稱農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涉農保險,是指除農業保險以外,保險公司和依法設立的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在農業生產經營和生活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農nong產chan品pin運yun輸shu等deng財cai產chan保bao險xian,農nong產chan品pin質zhi量liang安an全quan責ze任ren保bao險xian和he保bao證zheng保bao險xian,涉she農nong貸dai款kuan信xin用yong保bao證zheng保bao險xian,以yi及ji涉she及ji農nong民min和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的de生sheng命ming、身體等方麵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工作。財政給予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保險費補貼資金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依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引導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等方式開展農業保險或者涉農保險業務。共保體按照共同約定的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支持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基層服務體係建設,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和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協調處理保險糾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協調工作部門(以下簡稱農險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農業、林業、漁業和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或者限製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參加保險機構提供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關政策措施,支持保險機構創新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逐步擴大保險覆蓋麵,提高保險保障程度。
鼓勵保險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合作,開展農業和涉農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保單質押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互助保險組織在財政補助、信貸支持和土地使用等方麵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應政策。
第七條 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互助保險的保險費財政補貼範圍和標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農險協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互助保險以外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保險費財政補貼範圍和標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 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防災減災工作機製,加強協調配合,指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落實防災減災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因災害發生所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農險協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氣象、國土資源、民政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單位,建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製。
第十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投保人。
投保人與保險機構應當依法簽訂保險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合同,保險機構應當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為wei農nong民min投tou保bao或huo者z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為we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投tou保bao的de,保bao險xian機ji構gou在zai訂ding立li保bao險xian合he同tong時shi應ying當dang製zhi定ding分fen戶hu投tou保bao清qing單dan,詳xiang細xi列lie明ming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及ji保bao險xian標biao的de信xin息xi,並bing由you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簽qian字zi確que認ren後hou在zai該gai村cun或huo者zhe該gai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範fan圍wei內nei予yu以yi公gong示shi。
保險機構和投保人應當確保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不得虛構保險標的和虛報參保數量。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有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三條 納入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險種實行目錄管理、分級設置。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機構確定省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險種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地方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險種補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定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險種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同級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在提出意見前應當充分聽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論證。
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險種的具體責任範圍由保險合同條款規定。
第十五條 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製。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災減災機製,並通過提取大災風險準備金、購買再保險等方式分散保險風險。
第十六條 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和he涉she農nong保bao險xian事shi故gu發fa生sheng後hou,接jie到dao報bao案an的de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組zu織zhi人ren員yuan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查zha勘kan,會hui同tong投tou保bao人ren或huo者zhe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核he定ding保bao險xian標biao的de受shou損sun情qing況kuang,並bing在zai保bao險xian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期qi限xian內nei完wan成cheng查zha勘kan定ding損sun。查zha勘kan定ding損sun形xing成cheng的de原yuan始shi資zi料liao,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妥tuo善shan保bao存cun,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塗tu改gai、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
第十七條 guojiaheshengduishousundenongyebaoxianheshenongbaoxianbiaodedechuliyoutebieguidingde,toubaorenhuozhebeibaoxianrenjinxingbaoxiansuopeishiyingdanganzhaotebieguiding,tigongshousunbaoxianbiaodeyifachulidezhengminghuozhezhengju。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保險標的殘餘價值的權利,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大災理賠快速應急機製。
采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抽樣標準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規程。
第十九條 fashengdamianjizaihaihuozheyinandingsunanjianshi,baoxianjigouhuozhebeibaoxianrenkeyiweituozhuanyejigoujinxinglipeijiandinghuozheyouyouguanbumenzuzhijishuzhuanjiajinxinglipeijianding。lipeijiandingsuoxufeiyonganzhaobaoxianhetongyuedingchengdan;保險合同沒有約定的,由申請人承擔。
保險理賠鑒定規程和收費標準以及保險理賠技術專家管理辦法,由省農險協調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農業、林業、漁業、民政等有關部門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與被保險人達成農業保險賠償協議或者有財政補貼的涉農保險賠償協議的,保險機構應當在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ri)內(nei)將(jiang)保(bao)險(xian)賠(pei)償(chang)金(jin)支(zhi)付(fu)給(gei)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為(wei)農(nong)民(min)投(tou)保(bao)或(huo)者(z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為(we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投(tou)保(bao)的(de),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將(jiang)查(zha)勘(kan)定(ding)損(sun)結(jie)果(guo)和(he)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理(li)賠(pei)清(qing)單(dan)簽(qian)字(zi)確(que)認(ren)後(hou)的(de)理(li)賠(pei)結(jie)果(guo)在(zai)該(gai)村(cun)或(huo)者(zhe)該(gai)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範(fan)圍(wei)內(nei)予(yu)以(yi)公(gong)示(shi)。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侵占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理賠發生糾紛的,按照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的,應當與接受委托的單位簽訂書麵合同,約定協助勞務費用支付標準、方式、期限以及業務指導等內容,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采取編造虛假的數據、文件、資料等方式,騙取保險費財政補貼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被保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享受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保險費財政補貼,農業、林業、漁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可以將被保險人的不良行為載入信用檔案:
(一)虛構保險標的或者虛報參保數量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農險協調部門和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對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經營規則及其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相關報道
浙江省農業保險自2006年開展以來,在助力農業生產、fensanzaihaisunshifangmianfahuilezhongyaozuoyong。weijinyibuguifannongyebaoxianheshenongbaoxianhuodong,baohubaoxianhuodongdangshirendehefaquanyi,cujinnongxianjiankangfazhan,jinri,zhejiangshengrenminzhengfugongbu《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3月1日起施行。據悉,浙江是出台農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首個省份。
《辦法》共28條,在《農業保險條例》基礎上,對適用範圍、各級政府職責、政策措施、經營規則、違法責任等方麵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明確了農業保險組織領導。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險工作。財政給予農險的保險費補貼資金應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省政府依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引導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等方式開展農險業務。共保體按照共同約定的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nong)民(min)投(tou)保(bao)農(nong)險(xian),支(zhi)持(chi)農(nong)險(xian)基(ji)層(ceng)服(fu)務(wu)體(ti)係(xi)建(jian)設(she),配(pei)合(he)上(shang)級(ji)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及(ji)保(bao)險(xian)機(ji)構(gou)協(xie)調(tiao)處(chu)理(li)保(bao)險(xian)糾(jiu)紛(fen)。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政(zheng)府(fu)確(que)定(ding)的(de)農(nong)險(xian)協(xie)調(tiao)部(bu)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農(nong)險(xian)的(de)綜(zong)合(he)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財(cai)政(zheng)、農業、林業、漁業和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作為一項政策性保險,《辦法》明確了政策支持的力度。納入財政補貼的農險險種實行目錄管理、分級設置。省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機構確定省財政補貼的農險險種目錄,並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地方財政補貼的農險險種補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互助保險組織在財政補助、信(xin)貸(dai)支(zhi)持(chi)和(he)土(tu)地(di)使(shi)用(yong)等(deng)方(fang)麵(mian)享(xiang)受(shou)農(nong)民(min)專(zhuan)業(ye)合(he)作(zuo)社(she)的(de)相(xiang)應(ying)政(zheng)策(c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政(zheng)府(fu)采(cai)取(qu)有(you)關(guan)政(zheng)策(ce)措(cuo)施(shi),支(zhi)持(chi)保(bao)險(xian)機(ji)構(gou)創(chuang)新(xin)農(nong)險(xian)產(chan)品(pin),逐(zhu)步(bu)擴(kuo)大(da)保(bao)險(xian)覆(fu)蓋(gai)麵(mian),提(ti)高(gao)保(bao)險(xian)保(bao)障(zhang)程(cheng)度(du)。鼓(gu)勵(li)保(bao)險(xian)機(ji)構(gou)發(fa)展(zhan)多(duo)種(zhong)形(xing)式(shi)的(de)農(nong)險(xian);鼓勵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合作,開展農業和涉農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保單質押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險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如果遇到大災,該怎麼處理?《辦法》也明確了防災減災的做法。政府相關部門、機構應建立防災減災工作機製,加強協調配合,指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做好防災減災工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nong)民(mi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保(bao)險(xian)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落(luo)實(shi)防(fang)災(zai)減(jian)災(zai)措(cuo)施(shi),避(bi)免(mian)或(huo)者(zhe)減(jian)少(shao)因(yin)災(zai)害(hai)發(fa)生(sheng)所(suo)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農(nong)險(xian)協(xie)調(tiao)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同(tong)級(ji)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和(he)保(bao)險(xi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gou)等(deng)單(dan)位(wei),建(jian)立(li)農(nong)險(xian)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的(de)共(gong)享(xiang)機(ji)製(zhi)。
此外,還提出建立財政支持的農險大災風險分散機製。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防災減災機製,並通過提取大災風險準備金、購買再保險等方式分散保險風險。[2]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