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法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內容
軍人保險法是國家關於在軍人遇到死亡、傷殘、年透 bingdengfengxianshi,yibaoxianteyoudefangshigeiyujingjibuchangdefalvguifandezongcheng。tongchangyouguojiaquanlijiguanhuoguojiazuigaoxingzhengjiguanhuoguojiayuanshoufabu。zhidingjunrenbaoxianfademudeshibaohujunrenhefaquanyi,mibujunrenyinzhiyefengxianerzaochengsunshi,yiweihujunduidewendingheguojiadeanquan。
1997年3月頒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實行軍人保險製度"。1998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根據人大代表的議案,為保障軍人保險事業在法製化軌道上運行,提出"研究製定一部比較完整的適用軍人的社會保險法律。"同年10月,軍隊人大代表、總後勤部副部長丁繼業建議盡快審議出台《軍人保險法》,實現傷亡有補償,現役有積累,退役有保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了人大財經委的意見。
1999年以來,軍隊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主動適應社會保障體係建設,結合部隊實際,對軍人保險法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深入調研論證。2010年初形成《軍人保險法(草案)》,並向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征求意見。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丁繼業代表表示,目前呈報、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製定《軍人保險法》,應(ying)在(zai)全(quan)麵(mian)總(zong)結(jie)十(shi)多(duo)年(nian)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製(zhi)度(du)改(gai)革(ge)成(cheng)功(gong)經(jing)驗(yan)的(de)基(ji)礎(chu)上(shang),將(jiang)實(shi)踐(jian)證(zheng)明(ming)切(qie)實(shi)可(ke)行(xing)的(de)政(zheng)策(ce)製(zhi)度(du)上(shang)升(sheng)為(wei)法(fa)律(lv)規(gui)範(fan),同(tong)時(shi)對(dui)現(xian)行(xing)政(zheng)策(ce)製(zhi)度(du)進(jin)行(xing)調(tiao)整(zheng)完(wan)善(shan)。
(一)將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製度上升為法律規範。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對執行軍事訓練、維穩處突、搶險救災、keyanshiyandengrenwuzhongxishengshangcandeguanbing,geiyuyicixingjingjibuchang。zheliangxiangzhidudoujingguoshiduoniandeyunxinghewanshan,yijingbijiaochengshu,yingdangzaifalvzhongyuyiqueren。
(二)建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製度。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相適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所需資金應由中央財政負擔,設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補助。
(三)拓tuo展zhan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覆fu蓋gai範fan圍wei。軍jun人ren配pei偶ou是shi為wei國guo防fang和he軍jun隊dui建jian設she做zuo出chu奉feng獻xian和he犧xi牲sheng的de特te殊shu群qun體ti,應ying將jiang現xian行xing未wei就jiu業ye隨sui軍jun配pei偶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納na入ru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製zhi度du保bao障zhang範fan圍wei。
(四)確立軍地保險政策銜接機製。軍人退役養老、醫yi療liao等de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待dai遇yu,需xu要yao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來lai落luo實shi,應ying對dui軍jun人ren退tui役yi時shi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銜xian接jie政zheng策ce作zuo出chu法fa律lv規gui範fan,增zeng強qiang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政zheng策ce製zhi度du的de強qiang製zhi力li和he執zhi行xing力li。
(五)搭建軍人保險發展平台。按照國家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係的方針,《軍人保險法》在規範基本保險項目的同時,還應當對符合國家社會保險發展趨勢、體現軍人職業特點的補充保險問題作出前瞻性規範,更好地發揮軍人保險服務保障部隊建設的效能。(
2012年4月2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軍人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軍人保險製度,軍人依法參加軍人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發展曆程
1997年3月頒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實行軍人保險製度"。1998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根據人大代表的議案,為保障軍人保險事業在法製化軌道上運行,提出"研究製定一部比較完整的適用軍人的社會保險法律。"同年10月,軍隊人大代表、總後勤部副部長丁繼業建議盡快審議出台《軍人保險法》,實現傷亡有補償,現役有積累,退役有保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了人大財經委的意見。
1999年以來,軍隊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主動適應社會保障體係建設,結合部隊實際,對軍人保險法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深入調研論證。2010年初形成《軍人保險法(草案)》,並向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征求意見。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丁繼業代表表示,目前呈報、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軍人保險法是國家社會保障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係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大立法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施行後,惠及我國城鄉廣大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險製度將基本建立。作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xiang銜xian接jie的de一yi項xiang保bao險xian法fa律lv製zhi度du,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立li法fa受shou到dao全quan軍jun官guan兵bing的de高gao度du關guan注zhu和he熱re切qie期qi盼pan。抓zhua緊jin製zhi定ding出chu台tai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法fa,對dui於yu完wan善shan國guo家ji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法fa律lv製zhi度du、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心士氣具有重大意義。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有望於2012年公布施行。屆時,部隊官兵高度關注的軍人保險有關事項,如軍人保險的基本原則和管理運作模式,軍人保險的項目、neironghebaozhangbiaozhun,junrenbaoxianjijinchoujiyuguanli,yijijunrentuichuxianyihoubaoxianguanxidejiezhuandengzhidu,jiangzaizhebufalvzhongdeyijiaohaoguifan,congeryouxiaodihuajiejunrendezhiyefengxian,weijunrenyongganxianshenshiming、報效國家解除後顧之憂。
相關鏈接:近年來已經相繼出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等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不僅大幅度提升了軍人保險待遇,而且為國家立法建立完善的軍人保險製度創造了條件。
軍隊選舉辦法修改提上日程
現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最早公布於1981年6月10日、修訂於1996年10月29日。到目前,該《辦法》的部分內容與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定不盡一致。如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新增的"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以及人大代表辭職和選民罷免人大代表的程序等規定,《辦法》都未作規定。2012年,軍隊選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工作將全麵展開,亟需對該《辦法》作(zuo)出(chu)修(xiu)改(gai)。此(ci)外(wai),由(you)於(yu)每(mei)一(yi)次(ci)選(xuan)舉(ju)中(zhong),軍(jun)人(ren)大(da)會(hui)或(huo)者(zhe)軍(jun)人(ren)代(dai)表(biao)會(hui)議(yi)選(xuan)出(chu)代(dai)表(biao)時(shi),軍(jun)人(ren)選(xuan)民(min)的(de)身(shen)份(fen)隻(zhi)是(shi)當(dang)時(shi)有(you)效(xiao),如(ru)果(guo)要(yao)罷(ba)免(mian)較(jiao)高(gao)層(ceng)級(ji)的(de)軍(jun)隊(dui)人(ren)大(da)代(dai)表(biao)或(huo)者(zhe)接(jie)受(shou)其(qi)辭(ci)職(zhi),需(xu)要(yao)重(zhong)新(xin)按(an)級(ji)層(ceng)層(ceng)組(zu)織(zhi)選(xuan)舉(ju),導(dao)致(zhi)選(xuan)舉(ju)中(zhong)重(zhong)複(fu)環(huan)節(jie)較(jiao)多(duo)、成本較高,特別是在部隊外出執行任務的情況下較難落實。
修改該《辦法》,旨在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法》的基本原則,著重解決部隊各級選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目前,軍隊有關部門正在抓緊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正案草案)》,擬於2012上半年報中央軍委審議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公布施行。
軍人保險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 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 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 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人保險關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軍人保險製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 軍人保險製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製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製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製度。
第四條 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 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 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 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複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 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十五條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 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製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 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麵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 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jun)人(ren)退(tui)役(yi)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和(he)隨(sui)軍(jun)未(wei)就(jiu)業(ye)的(de)軍(jun)人(ren)配(pei)偶(ou)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各(ge)項(xiang)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按(an)照(zhao)軍(jun)人(ren)保(bao)險(xian)險(xian)種(zhong)分(fen)別(bie)建(jian)賬(zhang),分(fen)賬(zhang)核(he)算(suan),執(zhi)行(xing)軍(jun)隊(dui)的(de)會(hui)計(ji)製(zhi)度(du)。
第三十一條 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 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 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製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 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侵占、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範圍或者改變支出標準。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製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 軍人保險信息係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係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貪汙、侵占、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disishijiutiaojunrentuichuxianyihoucanjiashiyebaoxiande,qifuxianyinianxianshitongshiyebaoxianjiaofeinianxian,yuruwuqianhetuichuxianyihoucanjiashiyebaoxiandejiaofeinianxianhebingjisuan。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製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軍人保險受益人規定
軍人可以在上述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軍人因戰、因公死亡後,其傷亡保險金應由以下法定繼承人按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waizufumu。tongyishunxujichengrenlingqudebaoxianjinshueyibanyingjundeng,xieshangtongyi,yekeyibujundeng。duishenghuoyouteshukunnanhuoquefalaodongnenglide,yingdangyuyizhaogu。
相關法規:(受益人之特定)
退伍及殘廢給付,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孫子女。
四 父母。
五 兄弟姊妹。
六 祖父母。
第七條 (特定之例外)
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製,不能為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呈經國防部核準,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
第八條 (未指定受益人之處理)
被保險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者,其死亡給付,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處分之。
第九條 (給付標準之決定<一>)
受益因受地域環境限製無法通知者,其保險給付,俟受益人能申領時按核發時標準給付之。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