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條例
基本簡介
《農業保險條例》[1]已於2012年10月24日在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9號正式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分總則、農業保險合同、經營規則、法律責任、附則5章32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範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製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製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製。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xie調tiao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的de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推tui進jin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發fa展zhan的de工gong作zuo機ji製zhi。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按an照zhao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規gui定ding的de職zhi責ze,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推tui進jin、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機ji構gou和he地di方fang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多duo種zhong形xing式shi,加jia強qiang對dui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的de宣xuan傳chuan,提ti高gao農nong民min和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的de保bao險xian意yi識shi,組zu織zhi引yin導dao農nong民min和he農nong業y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組zu織zhi積ji極ji參can加jia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
diqitiaonongminhuozhenongyeshengchanjingyingzuzhitoubaodenongyebaoxianbiaodeshuyucaizhenggeiyubaoxianfeibutiefanweide,youcaizhengbumenanzhaoguidinggeiyubaoxianfeibutie,jutibanfayouguowuyuancaizhengbumenshangguowuyuannongye、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製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製。
第九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係。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1]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條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等deng單dan位wei組zu織zhi農nong民min投tou保bao的de,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在zai訂ding立li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合he同tong時shi,製zhi定ding投tou保bao清qing單dan,詳xiang細xi列lie明ming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的de投tou保bao信xin息xi,並bing由you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簽qian字zi確que認ren。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將jiang承cheng保bao情qing況kuang予yu以yi公gong示shi。
第十一條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baoxianjigouanzhaonongyebaoxianhetongyueding,keyicaiquchouyangfangshihuozheqitafangshihedingbaoxianbiaodedesunshichengdu。caiyongchouyangfangshihedingsunshichengdude,yingdangfuheyouguanbumenguidingdechouyangjishuguifan。
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餘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製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1]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製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製,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具體辦法。
第di二er十shi一yi條tiao保bao險xian機ji構gou可ke以yi委wei托tuo基ji層ceng農nong業ye技ji術shu推tui廣guang等deng機ji構gou協xie助zhu辦ban理li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業ye務wu。保bao險x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與yu被bei委wei托tuo協xie助zhu辦ban理li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業ye務wu的de機ji構gou簽qian訂ding書shu麵mian合he同tong,明ming確que雙shuang方fang權quan利li義yi務wu,約yue定ding費fei用yong支zhi付fu,並bing對dui協xie助zhu辦ban理li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業ye務wu的de機ji構gou進jin行xing業ye務wu指zhi導dao。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製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衝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1]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未經批準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製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製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di二er十shi九jiu條tiao保bao險xian機ji構gou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保bao險xi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gou除chu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的de規gui定ding給gei予yu處chu罰fa外wai,對dui其q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給gei予yu警jing告gao,並bing處chu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1]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麵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
發展曆程
《農業保險條例》落地路途
1997年國內曾就啟動農險展開立法調研工作,監管部門已就《農業保險條例》召開過多次立法研討會。
1982年重新開辦農業保險,但由於賠付過高,規模一直呈萎縮狀態。
2004年,新一輪保險試點逐步推進。
2007年,中央財政首次予以21.5億元補貼預算,在全國6省區(吉林、內蒙古、新疆、江蘇、四川、湖南)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揭開了中央政府補貼農業保險序幕。
2007年,國務院要求保監會組織立法調研。
2008年,經多方考察、調研和征求專家意見,保監會與農業部、財政部共同起草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草案)》,18易其稿之後提交國務院法製辦,法製辦向人民銀行、農業部、發改委等相關部委征求意見。
2011年相關部門對《農業保險條例》逐條進行了評審。
2012年1月8日,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表示,要推動出台《農業保險條例》,從立法層麵建立統一的農業保險製度框架。
2012年5月4日,《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出台。正式的《農業保險條例》有望不久出台
其他事項
國外農業保險製度常見模式
(一)政府主導模式
代表國家:美國、加拿大。1980年後,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國也多采用這種模式。
主要特點: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主導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有健全完善的農作物保險法律體係;政府補貼較高,並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強製與自願保險相結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營保險相互會社模式
代表國家:日本
主要特點:政策性強,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係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和畜種實行法定保險;經營組織具有互助性和民間色彩;中央政府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保費和管理費進行補貼。在農業保險體係設置上,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采用“三級”村民共濟製度,將農業風險在全國範圍內分散。
(三)政府壟斷模式
代表國家:前蘇聯和原東歐部分國家。
主要特點:以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總局)采用對全國農業保險實行壟斷經營、強製保險,政府成立相關基金幫助降低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高風險,並補貼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等措施。
(注:目前,這種模式因前蘇聯解體,已經近乎消失,但對農業保險製度的發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四)政策優惠模式
代表國家:西歐國家主要包括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國。
主要特點: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製度和體係,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公司、部(bu)分(fen)保(bao)險(xian)相(xiang)互(hu)會(hui)社(she)或(huo)保(bao)險(xian)合(he)作(zuo)社(she)經(jing)營(ying),政(zheng)府(fu)不(bu)直(zhi)接(jie)參(can)與(yu)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的(de)經(jing)營(ying)。投(tou)保(bao)為(wei)自(zi)願(yuan)行(xing)為(wei),國(guo)家(jia)為(wei)了(le)減(jian)輕(qing)參(can)加(jia)農(nong)作(zuo)物(wu)保(bao)險(xian)農(nong)民(min)的(de)保(bao)費(fei)負(fu)擔(dan),也(ye)給(gei)予(yu)一(yi)定(ding)的(de)保(bao)費(fei)補(bu)貼(tie)和(he)稅(shui)收(shou)等(deng)政(zheng)策(ce)優(you)惠(hui)。
(五)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
代表國家:亞洲發展中國家,主要包括泰國、印度、菲律賓、巴基斯坦等國。
主要特點:一是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國主要農作物為主,目的就是確保糧、棉生產的穩定;三san是shi農nong業ye保bao險xian具ju有you強qiang製zhi性xing。政zheng府fu負fu責ze保bao費fei補bu貼tie和he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的de業ye務wu費fei用yong補bu貼tie,政zheng府fu金jin融rong機ji構gou通tong過guo貸dai款kuan資zi金jin進jin行xing支zhi持chi,將jiang保bao險xian與yu金jin融rong機ji構gou貸dai款kuan結jie合he。
參考文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9號
多保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