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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歲買什麼保險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來源:360百科

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規(gui)範(fan)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關(guan)係(xi),維(wei)護(hu)公(gong)民(min)參(can)加(ji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和(he)享(xiang)受(sh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使(shi)公(gong)民(min)共(gong)享(xiang)發(fa)展(zhan)成(cheng)果(guo),促(cu)進(jin)社(she)會(hui)和(he)諧(xie)穩(wen)定(ding),根(gen)據(ju)憲(xian)法(fa),製(zhi)定(ding)本(ben)法(fa)。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製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負(fu)責(ze)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在(zai)各(ge)自(zi)的(de)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負(fu)責(ze)有(you)關(guan)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工(gong)作(zuo)。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gonghuiyifaweihuzhigongdehefaquanyi,youquancanyushehuibaoxianzhongdashixiangdeyanjiu,canjiashehuibaoxianjianduweiyuanhui,duiyuzhigongshehuibaoxianquanyiyouguandeshixiangjinxingjiandu。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wei)在(z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參(can)加(jia)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的(de)非(fei)全(quan)日(ri)製(zh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以(yi)及(ji)其(qi)他(ta)靈(ling)活(huo)就(jiu)業(ye)人(ren)員(yuan)參(can)加(jia)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繳(jiao)納(na)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費(fei),分(fen)別(bie)記(ji)入(r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統(tong)籌(chou)基(ji)金(jin)和(he)個(ge)人(ren)賬(zhang)戶(hu)。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wei在z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參can加jia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非fei全quan日ri製zhi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以yi及ji其qi他ta靈ling活huo就jiu業ye人ren員yuan可ke以yi參can加jia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由you個ge人ren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繳jiao納na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費fei。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can加jia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個ge人ren,達da到dao法fa定ding退tui休xiu年nian齡ling時shi累lei計ji繳jiao費fei達da到d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年nian限xian的de,退tui休xiu後hou不bu再zai繳jiao納na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費fe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享xiang受sho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製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依(yi)法(fa)應(ying)當(dang)由(you)第(di)三(san)人(ren)負(fu)擔(dan),第(di)三(san)人(ren)不(bu)支(zhi)付(fu)或(huo)者(zhe)無(wu)法(fa)確(que)定(ding)第(di)三(san)人(ren)的(de),由(yo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後(hou),有(you)權(quan)向(xiang)第(di)三(san)人(ren)追(zhui)償(chang)。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gong傷shang發fa生sheng率lv等deng情qing況kuang在zai每mei個ge行xing業ye內nei確que定ding費fei率lv檔dang次ci。行xing業ye差cha別bie費fei率lv和he行xing業ye內nei費fei率lv檔dang次ci由you國guo務wu院yuan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批pi準zhun後hou公gong布bu施shi行xing。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gong)傷(shang)職(zhi)工(gong)符(fu)合(he)領(ling)取(q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金(jin)條(tiao)件(jian)的(de),停(ting)發(fa)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享(xiang)受(sho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基(ji)本(ben)養(yang)老(lao)保(bao)險(xian)待(dai)遇(yu)低(di)於(yu)傷(shang)殘(can)津(jin)貼(tie)的(de),從(cong)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中(zhong)補(bu)足(zu)差(cha)額(e)。

第四十一條 職zhi工gong所suo在z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未wei依yi法fa繳jiao納na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費fei,發fa生sheng工gong傷shang事shi故gu的de,由y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不bu支zhi付fu的de,從cong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中zhong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you)於(yu)第(di)三(san)人(ren)的(de)原(yuan)因(yin)造(zao)成(cheng)工(gong)傷(shang),第(di)三(san)人(ren)不(bu)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醫(yi)療(liao)費(fei)用(yong)或(huo)者(zhe)無(wu)法(fa)確(que)定(ding)第(di)三(san)人(ren)的(de),由(yo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工(gong)傷(shang)保(bao)險(xian)基(ji)金(jin)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後(hou),有(you)權(quan)向(xiang)第(di)三(san)人(ren)追(zhui)償(chang)。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lei計ji繳jiao費fei十shi年nian以yi上shang的de,領ling取qu失shi業ye保bao險xian金jin的de期qi限xian最zui長chang為wei二er十shi四si個ge月yue。重zhong新xin就jiu業ye後hou,再zai次ci失shi業ye的de,繳jiao費fei時shi間jian重zhong新xin計ji算suan,領ling取qu失shi業ye保bao險xian金jin的de期qi限xian與yu前qian次ci失shi業ye應ying當dang領ling取qu而er尚shang未wei領ling取qu的de失shi業ye保bao險xian金jin的de期qi限xian合he並bing計ji算suan,最zui長chang不bu超chao過guo二er十shi四si個ge月yue。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shiyerenyuanzailingqushiyebaoxianjinqijiansiwangde,canzhaodangdiduizaizhizhigongsiwangdeguiding,xiangqiyishufageiyicixingsangzangbuzhujinhefuxujin。suoxuzijincongshiyebaoxianjijinzhongzhifu。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隻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為(wei)失(shi)業(ye)人(ren)員(yuan)出(chu)具(ju)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的(de)證(zheng)明(ming),並(bing)將(jiang)失(shi)業(ye)人(ren)員(yuan)的(de)名(ming)單(dan)自(zi)終(zhong)止(zhi)或(huo)者(zhe)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關(guan)係(xi)之(zhi)日(ri)起(qi)十(shi)五(wu)日(ri)內(nei)告(gao)知(zh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shiyerenyuanpingshiyedengjizhengminghegerenshenfenzhengming,dao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banlilingqushiyebaoxianjindeshouxu。shiyebaoxianjinlingquqixianzibanlishiyedengjizhiriqijisuan。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xiang)當(dang)地(d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登(deng)記(j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自(zi)收(shou)到(dao)申(shen)請(qing)之(zhi)日(ri)起(qi)十(shi)五(wu)日(ri)內(nei)予(yu)以(yi)審(shen)核(he),發(fa)給(ge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登(deng)記(ji)證(zheng)件(jian)。

yongrendanweideshehuibaoxiandengjishixiangfashengbiangenghuozheyongrendanweiyifazhongzhide,yingdangzibiangenghuozhezhongzhizhiriqisanshirinei,daoshehuibaoxianjingbanjigoubanlibiangenghuozhezhuxiaoshehuibaoxiandengji。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自zi用yong工gong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日ri內nei為wei其qi職zhi工gong向xiang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登deng記ji。未wei辦ban理l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登deng記ji的de,由y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核he定ding其qi應ying當dang繳jiao納na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製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bing可ke以yi申shen請qing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作zuo出chu劃hua撥bo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的de決jue定ding,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其qi開kai戶hu銀yin行xing或huo者zhe其qi他ta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劃hua撥bo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賬zhang戶hu餘yu額e少shao於yu應ying當dang繳jiao納na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的de,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製。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審核和批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di)七(qi)十(shi)二(er)條(tiao)統(tong)籌(chou)地(di)區(qu)設(she)立(li)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根(gen)據(ju)工(gong)作(zuo)需(xu)要(yao),經(jing)所(suo)在(zai)地(di)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和(he)機(ji)構(gou)編(bian)製(zhi)管(guan)理(li)機(ji)關(guan)批(pi)準(zhun),可(ke)以(yi)在(zai)本(ben)統(tong)籌(chou)地(di)區(qu)設(she)立(li)分(fen)支(zhi)機(ji)構(gou)和(he)服(fu)務(wu)網(wang)點(dian)。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製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zhun)確(que)地(di)記(ji)錄(lu)參(can)加(ji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的(de)個(ge)人(ren)繳(jiao)費(fei)和(h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為(wei)其(qi)繳(jiao)費(fei),以(yi)及(ji)享(xiang)受(sh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待(dai)遇(yu)等(deng)個(ge)人(ren)權(quan)益(yi)記(ji)錄(lu),定(ding)期(qi)將(jiang)個(ge)人(ren)權(quan)益(yi)記(ji)錄(lu)單(dan)免(mian)費(fei)寄(ji)送(song)本(ben)人(ren)。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係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guanlihetouziyunyingqingkuangjinxingjiandujianzha,faxiancunzaiwentide,yingdangtichuzhenggaijianyi,yifazuochuchulijuedinghuozhexiangyouguanxingzhengbumentichuchulijianyi。shehuibaoxianjijinjianzhajieguoyingdangdingqixiangshehuigongbu。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製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彙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yu)期(qi)不(bu)改(gai)正(zheng)的(de),對(du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處(chu)應(ying)繳(jiao)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費(fei)數(shu)額(e)一(yi)倍(bei)以(yi)上(shang)三(san)倍(bei)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對(dui)其(q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處(chu)五(wu)百(bai)元(yuan)以(yi)上(shang)三(san)千(qi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wei)造(zao)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或(huo)者(zhe)其(qi)他(ta)手(shou)段(duan)騙(pian)取(q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基(ji)金(jin)支(zhi)出(chu)的(de),由(you)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責(ze)令(ling)退(tui)回(hui)騙(pian)取(qu)的(de)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金(jin),處(chu)騙(pian)取(qu)金(jin)額(e)二(er)倍(bei)以(yi)上(shang)五(wu)倍(bei)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weizaozhengmingcailiaohuozheqitashouduanpianqushehuibaoxiandaiyude,youshehuibaoxianxingzhengbumenzelingtuihuipianqudeshehuibaoxianjin,chupianqujineerbeiyishangwubeiyixiadefakuan。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製度。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