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洛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法規頒布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修訂印發洛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融保險
洛政[2011]55號
洛陽市政府
2011-4-13[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洛政〔2010〕113號)精神和有關政策調整情況,市政府相關部門對我市2007年9月印發實施的《洛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洛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洛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weitigaochengzhenjuminjibenyiliaobaozhangshuiping,jiejuecanbaorenyuanchaochuchengzhenjuminjibenyiliaobaoxianjijinzuigaozhifuxianeyishangdeyiliaofeiyong,genjuguojiayouguanguiding,jiehewoshishiji,zhidingbenbanfa。
第二條凡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參保人員自願選擇參加。
第三條繳費及支付標準
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納入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年度、支付比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致。
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30元標準一次性繳費,不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及各類在校學生每人每年一次性繳費10元,每年度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
第四條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與商業保險公司訂立包括保險方式、保險金額、支付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條管理辦法
(一)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等按照《洛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就診程序,急診、轉外住院、異地就醫,轉診與報銷,特殊疾病門診,醫療保險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費用情形及管理辦法等均按照《洛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六條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及監督,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劃轉。商業保險公司負責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支付醫療費用。
第七條shirenliziyuanshehuibaozhangbumenkehuitongshicaizhengdengxiangguanbumen,genjubenshichengzhenjuminyiliaoxiaofeishuipinghedaebuchongyiliaobaoxianfeideshouzhiqingkuang,tichutiaozhengjiaofeihezhifubiaozhundeyijian,tongguochengzhenjuminyiliaobaoxianlianxibangonghuiyiyanjiu,baoshirenminzhengfupizhunhoushishi。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7日印發的《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洛陽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洛政〔2007〕10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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