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參保範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製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製本專科學生、全日製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按照屬地管理和自願的原則,統一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居醫保)範圍。[1]
在杭就讀的外籍留學生不納入本辦法保障範圍。
二、大學生城居醫保實行市級統籌,享受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障,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執行。
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城居醫保的基礎上,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在杭高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在杭高校應配合醫保經辦機構做好本校大學生的政策宣傳、參保繳費、證卡發放等相關工作。
教育、財政、衛生、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籌資標準
四、建立大學生城居醫保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由學生個人繳納、財政補助和社會捐助等部分組成。大學生城居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大學生城居醫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參保方式
五、大學生城居醫保費按年繳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學生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貼90元;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或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困難救助證》(含低保證,以下簡稱《困難證》)的學生,其個人應繳納的城居醫保費由同級財政全額補貼。
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準不變。
參保就醫
六、大學生的參(續)保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統一辦理參(續)保登記和保費代繳手續。新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應在納入參保範圍的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每年10月15日後轉學或退學的大學生,所在高校應及時到市醫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大學生個人繳納的城居醫保費由其所在高校負責代收,並在每年10月(yue)底(di)前(qian),將(jiang)代(dai)收(shou)的(de)城(cheng)居(ju)醫(yi)保(bao)費(fei)繳(jiao)至(zhi)市(shi)醫(yi)保(bao)經(jing)辦(ban)機(ji)構(gou)。政(zheng)府(fu)對(dui)大(da)學(xue)生(sheng)參(can)保(bao)的(de)補(bu)助(zhu)資(zi)金(jin),按(an)照(zhao)高(gao)校(xiao)隸(li)屬(shu)關(guan)係(xi),由(you)同(tong)級(ji)財(cai)政(zheng)安(an)排(pai),並(bing)在(zai)每(mei)年(nian)年(nian)底(di)前(qian)按(an)規(gui)定(ding)劃(hua)入(ru)杭(hang)州(zhou)市(shi)社(she)會(hui)保(bao)障(zhang)基(ji)金(jin)財(cai)政(zheng)專(zhuan)戶(hu)。
七、大學生城居醫保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可在繳費所屬結算年度內享受城居醫保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屬學校原因的,自補辦參(續)保繳費手續後的次月起享受該結算年度內剩餘月份的城居醫保待遇;屬個人原因的,自補辦參(續)保繳費手續後的第7個ge月yue起qi享xiang受shou該gai結jie算suan年nian度du內nei剩sheng餘yu月yue份fen的de城cheng居ju醫yi保bao待dai遇yu。新xin符fu合he參can保bao條tiao件jian並bing按an規gui定ding辦ban理li參can保bao繳jiao費fei手shou續xu的de,從cong繳jiao費fei的de次ci月yue起qi享xiang受shou該gai結jie算suan年nian度du剩sheng餘yu月yue份fen的de城cheng居ju醫yi保bao待dai遇yu。
大學生被學校注銷學籍的,自學校為其辦理學籍注銷手續之日起停止享受城居醫保待遇,其個人已繳納的城居醫保費不予退回。
大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休學手續的,在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統一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並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城居醫保待遇。
八、大學生城居醫保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符合醫保開支範圍,應由大學生城居醫保統籌基金承擔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
本辦法所稱的規定病種是指各類惡性腫瘤、係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九、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住院治療時,由個人先承擔一個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二)統籌基金承擔比例為:
1、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2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64%;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6%。
2、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0%。
3、4萬元以上至15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6%;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4%。
4、15萬元以上,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2%;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8%。
(三)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一次住院結算,但不設起付標準。
十、daxueshengkezaishilaodongbaozhangxingzhengbumengongbudedingdianyiliaojigouzhongzixingxuanzejiuyi。daxueshengjiuyishi,yingchushibenrendeshenfenzhenghejibenyiliaobaoxianzhenglibenhuoguidingbingzhongmenzhenzhuanyongbingli。
十一、大學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區以外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可選擇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在住院後的15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杭州市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在住院後的3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後,至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
大學生患疑難重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限於技術或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確需轉外地就醫的,須由三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外急診登記表》,經市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後,方可轉外地(限上海、北京兩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後,至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
十二、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其中自費、自理、自負費用由個人支付。
(二)在寒暑假、因病休學或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實習期間,在相關居住地、實習地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醫療費,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其中,經登記後轉上海、北京兩地或臨時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10%,剩餘部分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 規定結算。
(三)因(yin)急(ji)診(zhen)以(yi)及(ji)在(zai)異(yi)地(di)就(jiu)醫(yi)或(huo)轉(zhuan)診(zhen)治(zhi)療(liao)發(fa)生(sheng)的(de)醫(yi)療(liao)費(fei),應(ying)在(zai)治(zhi)療(liao)結(jie)束(shu)後(hou)的(de)三(san)十(shi)天(tian)內(nei),到(dao)市(shi)醫(yi)保(bao)經(jing)辦(ban)機(ji)構(gou)辦(ban)理(li)審(shen)核(he)結(jie)算(suan)。辦(ban)理(li)醫(yi)療(liao)費(fei)審(shen)核(he)結(jie)算(suan)手(shou)續(xu)時(shi),須(xu)出(chu)具(ju)《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外急診登記表》、就診病曆、有效醫療費收據原件、費用明細清單及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等。
十三、大(da)學(xue)生(sheng)在(zai)杭(hang)就(jiu)讀(du)期(qi)間(jian)應(ying)當(dang)連(lian)續(xu)參(can)保(bao)繳(jiao)費(fei)至(zhi)畢(bi)業(ye)。在(zai)校(xiao)期(qi)間(jian)連(lian)續(xu)參(can)加(jia)城(cheng)居(ju)醫(yi)保(bao)的(de)年(nian)限(xian),與(yu)其(qi)參(can)加(jia)杭(hang)州(zhou)市(shi)城(cheng)鎮(zhen)職(zhi)工(gong)基(ji)本(ben)醫(yi)療(liao)保(bao)險(xian)的(de)年(nian)限(xian)合(he)並(bing)計(ji)算(suan)。
十四、《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實施細則》和《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規定而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本辦法由杭州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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